【20231012 每日一税】没有特殊:不是透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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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每日一税】
没有特殊:不是透明体
文/小陈税务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46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10月11日,小陈税务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小陈税务08》发布《不要混了,没有特殊政策!》,合伙企业不是增值税透明体,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现予整理转发,与大家共飨。
【原则】
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如果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应税项目的,均应按照应税项目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透明体,但是增值税按规定需要缴纳;
2.没有特殊增值税政策,不像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增值税政策的“个人”政策,如“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政策;
3.合伙企业:销售超过标准无特殊情况也要变成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每日一税提醒】
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不是增值税的透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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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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