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13 17:10:52

2023税惠政策全解读?丨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这组热点问答助您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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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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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享受过程中,
大家都有哪些关注热点?
苏小税整理了热点问答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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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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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在江苏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享受各相关税种税收减免。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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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上述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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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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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在江苏省,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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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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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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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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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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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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