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13 17:00:26

西税之声第一百一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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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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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辅导
内容概述:
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会被认定为“异常”,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又该怎么办?这份攻略请收好!
一、异常凭证有哪些?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二、取得异常凭证该如何处理?
具体内容查看本期第一条正文内容。
三、对取得的“异常凭证”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没有核实完毕前(60个工作日)均可按规定进行进项抵扣。
除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外,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一律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交回已退税款;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怎么防范收到异常凭证?
防范收到异常凭证就要确保取得发票源于真实的业务,且真实的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生产经营能力和纳税信用等相关情况。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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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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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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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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