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13 16:20:34

”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38期: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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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等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二、【优惠内容】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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