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13 15:45:43

跨区域涉税事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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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有建筑项目且已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但是因为工程进度原因导致合同延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需要延期吗?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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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在外地的建筑项目结束后,还需要去机构所在地进行核销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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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来源:五家渠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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