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3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34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被《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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