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9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供销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供销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92号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4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供销总公司2003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219,417.42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纳税人 分摊额 征收单位
新疆轻工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414,165.68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新疆轻工阿拉山口进出口公司 472,892.75 博州地税局
新疆蓝天热力有限公司 332,358.99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合 计 1,219,4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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