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12: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7〕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境内,《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分为国税《专用发票》和地税《专用发票》,即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如属于国税业务范围的开具使用国税《专用发票》,如属于地税业务范围的开具使用地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分别套印国税、地税发票监制章,由国税、地税分别管理。
二、各银行到当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开具、申报、缴销。
三、银行开展代收费业务,使用的开票软件及软件数据格式,应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数据。
四、为了做好《专用发票》与收据之间的使用衔接,国税、地税《专用发票》从2008年元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银行提前分别向当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由盟市国税、地税局分别上报自治区局,同时做好新、旧发票使用的衔接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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