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92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及分摊后勤基地费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及分摊后勤基地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19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和分摊后勤基地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字2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意见,准予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向下属单位提取管理费254万元及分摊共同费用967.76万元。
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可在2001年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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