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13 14:06:24

【热点问答】金融机构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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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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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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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免征增值税。
……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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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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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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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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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授信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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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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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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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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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农户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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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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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
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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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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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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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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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农户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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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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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
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
没有授信额度的
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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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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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文 件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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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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