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11:3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8〕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8〕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取消5类行政审批项目后,各地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及时清理取消各项审批手续,其它征管程序和手续暂不作调整,按现行规定办理,如有变动区局将另行通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8〕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