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克拉玛依市地威诺节能公司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克拉玛依市地威诺节能公司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1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克拉玛依市地威诺节能公司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克地税政字2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克拉玛依市地威诺节能公司从中电电子贸易中心宏达机电设备经营部工作人员李建民处购买电子产品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后经国税稽查查实,李建民非中电电子贸易中心宏达机电设备经营部工作人员,做出了上述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决定。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认定该笔业务没有合法凭证,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转入成本的决定是正确的,对由该笔业务发生的进货费用,应按以下原则处理:该笔业务确实发生,又是地威诺节能公司正常的经营项目,有该笔业务发生的进货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费用”,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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