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2]3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发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中关于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71号)所列单位。我区有煤炭工业部乌鲁木齐设计研究院、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2、在1999年年12月31日前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这些单位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出具其在1999 年 12 月 31 日 前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3、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以下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编制户头的单位。这些单位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出具由其所属的政府部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批准文件、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编制户头的证明文件。
二、《通知》第三条中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指用股份制企业的应纳税额乘以原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