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9: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9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新地税函19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管理费分摊等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4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规定,经审核,准予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向下属企业2001年度承担共同费用341.95万元,提取管理费183万元(详见附表)
下属企业承担的共同费用及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2001年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共同费用及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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