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4]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1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原征收单位的公章,作为纳税人会计处理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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