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9:5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4]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1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原征收单位的公章,作为纳税人会计处理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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