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3-10-9 00:10:14

房企破产为什么建议选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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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企破产清算案件的特点
(一)财产变现价值不确定
房地产企业的资产大部分为期房或在建工程等不动产,资产变价受市场、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导致不动产的变现价值不确定。司法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资产将较长时间进入停工状态,在建房产变成烂尾楼,影响其变现价值或大幅贬值,破产清算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所需时间较长,成本高,且资产变现困难,难以及时实现其合理价值,影响各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实现。
(二)普通债权人受偿比例低
以开发项目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取得部分建设资金,是房地产开发商采用较多的资金运作模式。一旦开发商破产,走向了清算程序,银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无财产担保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的比例很低。
(三)社会影响面广
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可能影响相关行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建筑设备出租方、房屋设施安装方、装饰工程承揽方等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的破产会造成这些债权人的经营困难,影响相关行业的稳定。地产企业房地开发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企业破产将引发银行不良贷款大幅攀升,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方等上下游企业、企业职工、购房者等众多当事人的权利,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破产清算程序在财产的变现、财产的数额确定、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尤其是消费者——购房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往往难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在维护行业稳定、社会稳定方面也不具有优势,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缺乏有效的全面解决途径。因此,破产清算并非最优的选择方案,而重整程序的适用则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更具有优势。
二、重整程序之于房企的优点
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关乎民生及社会秩序稳定,对具有挽救价值的房地产企业适用重整程序,给困境房地产企业以重生机会,可更好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权益。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减轻社会损失。
(一)稳定核心资产
破产房地产企业尤其是开发商主要是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但其资产实际价值并不一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能够缓解支付困难,解决不动产变现的实际障碍,可能避免破产清算。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破产的普遍性原因为流动资金链断裂,当房地产企业所拥有的地产项目仍有较高的营运价值时,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适用重整程序,通过融资筹集资金投入运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债权人将获得更高的清偿率
按照我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可知,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是恢复企业的再生产能力,恢复企业的偿债能力,最大限度的满足债权人的受偿需求。因此对于还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来说,启动破产重整制度更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诉求,同时对企业进行挽救和救济,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职工,公司各类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司法实践经验看,房地产企业若重整成功,债权人将获得较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企业可获得再生继续存续,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保持稳定,实现各方共赢。
(三)符合社会利益本位价值要求
从维护行业稳定、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适用重整程序可视为较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一种更优的选择。从重整程序适用的考量因素看,破产重整更符合房地产企业破产对社会利益本位价值的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虽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能够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体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同时所取得的社会积极效果更佳,超过付出的程序成本。
三、选择重整仍需谨慎
虽然重整程序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应予倡导。但对不具有重整价值与可能的企业,对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易于进行清算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房地产企业,适用清算程序也不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一个企业是否适宜重整,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但是否适用重整程序,法院应根据房地产企业具体情况考量其是否符合重整的法定情形,对于债权人数量较少、债务总额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适用清算程序社会影响不大的房地产破产企业或不符合重整适用范围、不满足重整适用条件、不具有重整希望的房地产破产企业,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即使重整,处境仍比较艰难,应及时进行破产清算,避免适用重整后又再进入清算程序,造成资源浪费,损害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综合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10月14-15日(周六/日)在 北京 举办《债务重组与重整投资实务专题培训》,特邀一线实战专家主讲分享,诚邀您的参加!
【课程提纲】
01企业纾困、重组实务与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近20年AMC从业经验,对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体悟与积极践行。
一、基于困境成因设计纾困重组方案
二、重组过程中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互动
三、重组(重整)业务机会及参与模式
四、破产(重整)案例精讲
五、互动答疑
02 困境上市公司重生实务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过往负责过数十家企业的首发上市、并购重组、VIE回归重组及境内资本化项目、国有企业混改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涉及上市公司综合业务、国资国企混改项目、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并购重组等。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二、困境上市公司自救式及债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三、困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四、参与困境上市公司纾困重整的主要主体及参与路径
五、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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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0月14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03 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案例
(时间:10月15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讲师:H老师,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二、债转股实务案例介绍
三、互动答疑
04 重整投资的法律与实践案例
(时间:10月15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参与大量的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法律服务项目,账面总额超过2000亿元;承办30多个大型的企业困境重组项目,包括多个大型破产重整项目;代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社会投资人进行了大量的与不良资产处置、投融资相关的诉讼、执行业务;协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参与了大量的房地产项目的结构性融资的法律服务;参与近50个房地产项目的债务重组;为若干特殊机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一、困境企业重整重组概览
二、重组、重整的主要操作模式与手段
三、困境企业重组重整项目的选择
四、如何参与困境企业重组或重整
五、相关案例解析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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