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8: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29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宝钢集团新疆八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宝钢集团新疆八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95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宝钢集团新疆八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新政办函19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宝钢集团新疆八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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