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8: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4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函24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确定:乌鲁木齐斯太尔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中国重型汽车销售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销售分公司为中汽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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