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7:2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8〕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8〕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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