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7 13:35:43

一文读懂启运港退税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417_1696656940842.png?width=724&size=496672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398_1696656941197.png?width=1080&size=35044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209_1696656941481.png?width=100&size=286
启运港
退税
政策

· 政策规定
· 办理流程

前言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扩大了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实施范围。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01
PART
启运港退税政策
是什么
>>>>>>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381_1696656941619.jpg?width=1080&size=178574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陆路启运港为铁路转关直达),自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文号

启运港和经停港
离境港
财税〔2018〕5号
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
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财税〔2021〕1号
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海南省洋浦港区
财税〔2022〕9号
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路场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包括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北海港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
财税〔2023〕8号
沧州市黄骅港、唐山市京唐港、唐山市曹妃甸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营口市营口港、锦州市锦州港、葫芦岛市葫芦岛港、葫芦岛市绥中港、潍坊市潍坊港、滨州市滨州港、东营市东营港、龙口市龙口港、烟台市烟台港、烟台市莱州港、威海市威海港
天津市天津港
丹东市丹东港、营口市营口港、葫芦岛市葫芦岛港、锦州市锦州港、天津市天津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唐山市唐山港、东营市东营港、龙口市龙口港、烟台市烟台港、威海市威海港
大连大窑湾港
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温州市温州港、嘉兴市嘉兴港
宁波舟山港
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福州市福州港、厦门市厦门港、泉州市泉州港、宁德市宁德港、漳州市漳州港、莆田市莆田港、宁波舟山港、温州市温州港、汕头市汕头港、防城港市防城港、潮州市潮州港、深圳市深圳港
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厦门东渡港区
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唐山市唐山港、天津市天津港、沧州市黄骤港、滨州市滨州港、东营市东营港、潍坊市潍坊港、烟台市烟台港、威海市威海港、日照市日照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盐城市大丰港、钦州市钦州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港
青岛市青岛港

[ 上下滑动查看启运港退税港口名单 ]

02
PART
启运港退税政策的
积极作用
>>>>>>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793_1696656941888.png?width=1057&size=242149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离境港口,办理好结关手续后,海关部门才生成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简称:结关数据),待税务部门接收后,出口企业才能申请出口退税。
在启运港退税政策下,在货物离开启运港后,海关部门会立即自动生成启运港出口报关单信息(简称:启运数据),供企业办理退税申报,大幅缩短了退税周期,节约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03
PART
政策适用范围
>>>>>>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325_1696656942115.jpg?width=1080&size=206672
(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1.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2.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二)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三)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04
PART
启运港退税办理流程
>>>>>>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309_1696656942443.jpg?width=600&size=47453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 上下滑动查看具体办理流程 ]

05
PART
政策依据
>>>>>>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853_1696656942636.png?width=612&size=171637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2018年第66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
—END—
制作:胡田田 陈芳
来源:弋江区税务局
审核: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07/769_1696656942943.gif?width=900&size=130452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一文读懂启运港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