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2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9}02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2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额提取管理费175万元(具体提取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提取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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