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7:0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9〕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较少并主要发生于盟市级以上城市的实际情况,为提高该项业务的办事效率和质量,我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等相关业务,统一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办理,旗县级国税部门不受理该项业务。
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业务。
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机关印章刻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负责刻制并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后,交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保管和使用。
四、该业务所需表格和证明文本和格式统一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2号)文件相关附件格式,在使用时电子打印、编号后使用,不得批量印刷。
五、负责该业务的人员在受理和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和《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其中“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意见签署栏”要依次由经办人、科长、分管局长签署后交申请人或支付人使用,否则,视为无效文件,下一环节的部门不予受理。
六、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该业务的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2号)附件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的电子表格和电脑打印文本表格各一份报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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