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3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批复
新地税函23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3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36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意见,准予该公司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231万元(详见附表)。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摊管理费明细表

企业名称
金额
管辖征收局
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
99
巴州地税局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3
直属征收局
新疆有机化工
3
同上
新疆化工集团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
同上
新疆天山塑料厂
8
同上
哈密双合碱业有限责任公司
21
哈密地区地税局
新疆化工集团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
直属征收局
新疆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
3
直属征收局
新疆明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
乌市地税局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90
直属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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