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6:5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9〕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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