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6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364号
伊犁地税局,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巴州地税局,石河子地税局,塔城地区地税局:
近接昌吉州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吉地税发46号)。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番茄等农林产品加工为主营业务,2002年被农业部等9部委认定为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4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5家分公司及2家控股子公司2002年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附后)。请各地按照税法规定,做好免税期间的所得税管理,对于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4号)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征税。
附:免税企业名单
免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控股比例
所在地州
1
新疆屯河昌通番茄制品分公司
100%
昌吉州
2
新疆屯河科林番茄制品分公司
100%
石河子
3
新疆屯河沙湾番茄制品分公司
100%
塔城地区
4
新疆屯河乌苏番茄制品分公司
100%
塔城地区
5
新疆屯河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
100%
昌吉州
6
新疆屯河华新番茄制品分公司
98.85%
伊犁州
7
新疆屯河凯泽番茄制品分公司
98.68%
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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