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6: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2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9}02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新通公司分摊1998年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3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新通公司将统一核算、属于各分支机构应承担的有关费用1,970,000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分支机构应承担费用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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