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0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北疆铁路公司上缴乌鲁木齐铁路局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北疆铁路公司上缴乌鲁木齐铁路局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000}00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北疆铁路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虽属地方企业,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乌鲁木齐铁路局统一管理运输生产和负责后勤保障,为此铁路局要求该公司相应承担发生的供暖、房屋维修、子女就学等有关费用,请求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列支此项费用。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理》(新地税二字{1998}11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乌鲁木齐铁路局上缴的有关费用10,847,305.66元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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