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4:4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9〕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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