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5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设金属结构工程处提取总机构管理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设金属结构工程处提取总机构管理的批复
新地税函257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水利水电建设金属结构工程处《关于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新水金处2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水利水电建设金属结构工程处2001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提取100万元的管理费(具体分摊(提取)数额详见附表)。
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请各地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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