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免征增值税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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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免征增值税政策指引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享受主体
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01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2
享受条件
1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4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
01
办理方法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同时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http://file.tax100.com/o/202309/28/264_1695906905881.jpg?width=1080&size=1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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