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两附加计税依据中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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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及两附加
计税依据中的特殊规定
政策·案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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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相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两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然而,城建税及两附加并不是完全以实缴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存在几项特殊规定,现在让我们梳理一下吧。
一
实缴两税税额基础上做“减法”
01
政策内容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及两附加。
案例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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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纳税人2023年7月因进口缴纳增值税30万元,境内销售货物申报后需缴纳增值税20万元。
此种情况下,在计算城建税及两附加计税依据时,只需就境内销售货物缴纳的20万元增值税申报缴纳城建税及两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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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02
政策内容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及两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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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纳税人2023年6月5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20万元并于次日退还至纳税人账户,2023年7月8日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后,当期实缴增值税2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15万元、简易计税5万元)。
此种情况下,在计算城建税及两附加计税依据时,一般计税15万元可以从退还的留抵税额中扣除,只需就简易计税产生的5万元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及两附加。退还的20万留抵税额中还剩5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属期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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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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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及两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及两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
实缴两税税额基础上做“加法”
01
政策内容
经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及两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及两附加。
案例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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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C纳税人当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免抵税额20万元。
此种情形下,C纳税人需在8月申报期内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在城建税及两附加计税依据中增加这20万的免抵税额。(需注意:不是在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在计税依据中增加这20万的免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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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02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扣减增值税的,城建税及两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案例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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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企业2023年12月属期应纳增值税10万元,因招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政策条件)可享受2.4万元的增值税减免,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7.6万元。
此种情形下,D纳税人不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6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及两附加,而是就减免前的1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及两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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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END
制作:项兴火 陈芳 马靖民 王晶晶
来源:弋江区税务局
审核: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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