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3: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1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直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直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16号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新税制实施后,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本应按规定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该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些实际情况,原自治区税务局以新税三字(1994)046号通知规定,“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现已执行到期。
鉴于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目前承担全区成品油收购、调拨和销售任务,并按自治区的要求,在销售价格上实行“以北补南”、“以近补远”的调控政策,即对南疆边远地区实行最高限价,限低部分加在北疆的油品价格上,由总公司统一平衡其直属石油销售企业的盈亏。为保证自治区对南疆油品的供应和调控政策的落实,经研究,确定对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八个直属企业(名单附后)的所得税,在一九九五年度继续由总共公司在乌鲁木齐集中统一缴纳。对自治区的石油总公司直属的石油运输公司、设备工程公司不再执行汇总缴纳办法,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两公司一九九四年度的亏损,已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弥补的具体情况,一九九五年度单独纳税后,不得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九四年度的亏损。
附件:自治区石油总公司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直属企业名单


附件 新地税二字01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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