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3: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5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158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巴州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报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3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216.18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请各地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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