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3:0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9〕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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