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2: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2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102号)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241号),明确了办理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有关减免手续,同时列举部分企业名单,为更好地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免征全区旅游业、乌鲁木齐市各类宾馆和旅游景区所在地宾馆2009下半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房产税。不分企业性质和规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除外)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后,都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不再列举企业具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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