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5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华印刷三厂以无偿划拨土地方式获得资产转作国家资本金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华印刷三厂以无偿划拨土地方式获得资产转作国家资本金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5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关于新疆新华三厂以无偿划拨土地方式获得资产转入国家资本金有关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
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增加国家资本金批复的,视为国家追加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不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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