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8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发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举措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5号)明确:“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应退的税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企业产品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请遵照执行。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各地州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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