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9-28 16:41:04

2023年连云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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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连云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连云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本市范围内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缴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费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征缴标准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精神,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四、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网上申报缴纳,也可以到各地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纳残保金。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等方式直接享受减免。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1.5%(含)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时自动减免应缴费额。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六、咨询电话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费等方面的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连云港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18-85850172。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8日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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