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12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分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120号
什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接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分摊财务费用的请示》(新水股55号)。鉴于该公司实行资金统借统还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应承担的贷款利息370万元(详见附表)税前列支。
资金使用及分摊贷款利息明细表
企业名称 流动资金贷款额 长期基建贷款额 应承担贷款利息额 征管地区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机械分公司 500 26 喀什地区地税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尔电厂 2600 133 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分公司 802 2900 206 阿勒泰地区地税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 59 3 直属征收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 39 2 直属征收局
合 计 4000 2900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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