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1: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42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塔城地区雪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塔城地区雪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421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塔城地区雪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的请示》(塔地地税发147号)收悉。鉴于15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实际情况,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的规定,经核审,准予15户企业(名单如下)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及以后年度的审批工作请你局按区局的规定进行审批。
塔城地区雪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绿洲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地区新兴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实力会计师事务所
塔城地区中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市野生缘酸酶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地区祥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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