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税念”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涉及环保、税收处罚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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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涉及环保、税收处罚需要注意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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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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