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厅新财农字(1994)6号《关于自治区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新财农字(1991)4号和87号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话》精神,在“八五”后两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自治区国有农垦水产企业,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部分,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二、新疆农业厅农场管理局和畜牧厅牧场管理局为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责处理被管辖农垦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因此,对其所属农垦企业,按税法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各级国有农垦、水产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分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就地依法缴纳所得税。属于那一级的收入,缴入那一级的国库。
各级农垦、水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直属农垦、水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按规定办理。
三、按“先征税,后返还”办法退付农垦、水产企业所得时,要根据新财预字(1994)23号文件精神,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逐户审核后办理,由财政部门开退税凭证,并一律在1995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第303款中退还,不得在原入库科目中冲退。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8号“通知”
2、自治区级农垦、水产企业目录
附件 新地税二字00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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