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0:2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10〕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10〕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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