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0: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 【2003】 15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阿克苏永安基建水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等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阿克苏永安基建水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等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 【2003】 152号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克苏永安基建水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阿地发【2002】224号)及11户企业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阿克苏永安基建水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及免征期限如下:
企业名称
免税期限
备注

阿克苏永安基建水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自成立之日起免征三年


阿克苏地区同心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同上


新疆泰昆集团阿克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同上


阿克苏发展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同上

新疆纵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同上

沙雅新垦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同上

新和县益康有限责任公司
同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 【2003】 15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阿克苏永安基建水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等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