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小知识丨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
税种小知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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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开始实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注意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注意啦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二、新疆地区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三、其他资源税税费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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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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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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