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5]27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予收取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予收取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冀国税函27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予收取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冀国税函277号
全文有效
2005-08-26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少工作环节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税收成本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基层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开具代开普通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所需代开发票印制成本从各市提取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中支付。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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