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险发[2005]31号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黑社险发31号
各市(地)、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收行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按时、足额完成征收任务,现就规范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省政府年度征收计划下达后,要及时将计划分解到缴费单位。为确保全年征收计划的完成,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份解编制的月份征收计划之和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月份征收计划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传递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前。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对缴费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有异议的,要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协商调整意见达不成一致的,可分别请省局协商解决,确保执行征收计划的落实。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专用票据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之规定,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建委系统代征(代扣)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地税专用票据,并存入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账户,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每月15、30日(或31日)解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地税专用票据的管理依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制度》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必须对地税专用的票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每月末前必须将征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解入社会保险基金财税专户,不准滞留、逾期。每月终了3日内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经审核无误的税务机关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月报表与原始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税务机关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月报表进行核对并确认。
三、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报表口径。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结账日统一为月末最后一天。在月初3日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认真汇总征收的有关数据,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对帐,将核对确认后的税务机关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月报表、收入形势分析及存在问题的文字说明,一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双方征收数据存在差异的,要相互通报情况,说明原因达成一致意见,调整相关数据,保证实际征收数据的一致性。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工作,规范征收行为。对各项与征收计划相关的财政补贴收入、清欠收入及其收入,双方要及时通报情况,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分析原因后,分别上报省社保局、省地税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确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的严肃性、完整性。
黑社险发31号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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