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8:0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0〕2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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