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3-9-25 19:00:14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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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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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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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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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 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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