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巴州孔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巴州孔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10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巴州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巴地税发131号)收悉。经审核,巴州孔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的资格条件,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准予巴州孔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三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并准予2003年度暂以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准予焉耆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准予2002年度暂以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2002、2003年度及以后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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